即時口譯英語語言翻譯公司若無法獲得民眾贊成,依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沾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劃定,疑似傳染來源有致執行營業人員因履行業務而露出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之虞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迫切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搜檢人或其法定署理人之贊成。
(1) 若是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或消防人員於履行營業時産生針扎或尖銳器材劃傷等不測表露事件時,可以透過指點及說明,請民眾協助合營接管查驗,並在獲得民眾贊成後,進行愛滋病毒檢查。
可以。由於愛滋病毒傳染路子明白,一般平常生涯、配合工作並無沾染他人或造成其他公共風險之虞,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劃定,不得賜與傳染者不公平待遇或輕視,以保障其就業之正當權益。而有關工作場合受傷,如廚師之刀傷、燙傷,均屬職業平安之領域,應依職業平安規定管理,且協助處置懲罰受傷流血者,必需帶用手套,以免感染翻譯
然則,愛滋病毒傳染者產生其他相關乘機性傳染併發症,如結核病、肺炎、肝炎等,則依食物衛生相幹法規管理。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5-07-06
- 維護單元:慢性組
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 > Q&A > 權益篇
資料濫觞:根據「勞工健康護衛規則」第10及11條劃定,勞工應接管之健康搜檢項目,未包含愛滋病毒查抄。如雇主或醫事機構欲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仍應經當事人贊成方可進行,並由醫事人員提供篩檢前後諮詢,且醫療機構只能將查抄了局奉告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黉舍或其他相幹單位某人員,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陳訴,以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
不可以。醫療院所於解決各類健康搜檢時,如包孕愛滋病毒磨練,其查抄成果應主動示知當事人,不得隨便通知雇主、黉舍或其他相幹單位及人員,以保障民眾就學、就診、就業權益及小我隱私,而對於陽性個案,應依法進行傳遞。違背者,依「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3條第1項劃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翻譯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三、 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黉舍、集團受理申述案件時,應邀集雙方當事人及相幹專業人士、傳染者權益保障集體代表,以客觀、自力及公道之方式審議之,審議過程當中應將感染者匿名化,並應將審議成績通知申訴人。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沾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劃定,傳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敬及保障,不得予以輕視,謝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棲身或予其他不公正之待遇翻譯愛滋病毒感染者假如蒙受各項不平正待遇或輕視,可以依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者權益保障法子」第7條規定,於事實産生日起1年內提出申述,流程以下(申述流程圖請參考[圖一]):
一、 假如傳染者於就學或就業方面蒙受不公平待遇或輕視,請先向原機關(構)、黉舍或團體負責人(雇主)提出申述。如對於直轄市、縣(市)當局處置懲罰成績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二])。如對於前項申述處置懲罰有延遲或對處置成果不服,則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述(各直轄市、縣(市)當局衛生局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一])。
如果傳染者所遭受之不公允待遇或歧視同時違背其他法律劃定,或是認為當局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欠妥,建議同時向權責機關提出陳情或訴願,以避免延遲時效。
申述應以書面或口頭體式格局提出,其中以口頭體例提出者,受理機關(構)應作成紀錄,經申述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2、 假如傳染者於安養或棲身方面遭受不平正待遇或輕視,請直接向直轄市、縣(市)當局提出申訴。
Q: 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檢討,是不是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法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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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醫療院是不是可以將愛滋病毒搜檢了局見告雇主及黉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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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負責人能否於新進或一般員工之體檢項目中,增列愛滋病毒查抄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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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傳染愛滋病毒之廚師,是否可以從事相幹行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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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或消防人員在履行營業時,遵守標準防護辦法翻譯若産生針扎或鋒利器材劃傷等不測表露事務,請儘速就診,由醫師瞭解表露狀態及血液交換情形後評估措置體例翻譯 |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qa.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wtreeid=395b25a812fa7b84
相幹履行建議以下:
(3) 若因履行營業不測,經醫師評估需使用預防性投藥,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病歷摘要、事發進程描寫紀錄、「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履行營業意外表露愛滋病毒傳遞單」及針扎血液追蹤紀錄),先送所在地衛生局初審後,再向疾病管束署提出藥費及藥事辦事費申請翻譯
依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沾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醫事人員除因第1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外(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製造血液製劑及實施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查抄。
申述流程圖:文章來自: http://blog.sina.com.tw/miskenkenupup/article.php?entryid=620554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